2021-055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传时间:2021-12-18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2021-055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12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夏鑫、董振东、陈琳玲、沈红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内容如下: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夏鑫、董振东、陈琳玲、沈红霞: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以股权配套融资的形式投资地产项目,获取固定收益。公司仅将此类项目作为委托理财在2020、2021年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不准确,也未按照对外投资的相关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临时公告。

2021年11月6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前述项目之一的“花样年”项目逾期,对手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到期偿还债务本息。“花样年”项目实际已于2021年10月18日逾期,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陈夏鑫、总经理董振东、董秘陈琳玲、财务总监沈红霞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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