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04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上传时间:2022-01-19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2022-004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杭州嘉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嘉祥”)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处于申请强制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诉讼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申请执行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9,983,150.88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自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嘉祥及各连带责任人支付的款项。因嘉祥及各连带责任人的偿债能力未知,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能否全额收回相关款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法院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嘉祥、傅少波、刘伟及宋星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0年8月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称“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嘉祥于2020年9月对公司本诉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提起反诉,经拱墅区法院一审合并审理,于2021年4月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案情及一审判决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20-028号、2020-031号及2021-015号临时公告。

嘉祥不服拱墅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2021年4月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诉请及理由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21-016号临时公告。

经杭州中院组织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21-057号临时公告。

二、本次诉讼执行情况

由于被执行人嘉祥、傅少波、宋星星、刘伟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二审出具的(2021)浙01民终543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执行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9,983,150.88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以2,887,236.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付。傅少波、宋星星、刘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共同承担执行申请费。

2022年1月17日,公司收到拱墅区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2)浙0105执307号受理通知书。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及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可能存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风险,或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明,发生执行拖延或者无法执行的风险。若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自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嘉祥及各连带责任人支付的款项。因嘉祥及各连带责任人的偿债能力未知,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能否全额收回相关款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法院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公司将按执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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