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07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传时间:2024-07-04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2024-007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上诉状

l  公司所处的诉讼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l  涉案金额:一审本诉诉请合计为70,482,661.62元,一审判决金额及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2024-006号临时公告,一审反诉诉请15,106,848.7元。

l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仅收到上诉状,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海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海维”)、海徕(天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徕”)、龚兆庆、张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3年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2日、2023年8月22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23-038、2023-044号临时公告。

2024年3月,公司收到拱墅区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5民初7736号】,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24-006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海维就一审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海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海徕(天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龚兆庆

一审被告:张晓玲

(二)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拱墅区法院(2023)浙0105民初773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六项判决,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事实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全部外墙修缮费用显失公平、合理,且一审法院在违约金标准、保证金及押金抵扣、字号使用费和基础管理服务费承担等判项方面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或纠正。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仅收到上诉状,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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